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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老护理

 1.1 职业等级
    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,分别为:初级(国家职业资格五级)、中级(国家职业资格四级)、高级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、技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。

 1.2 基本文化程度
    初中毕业。

 2.1 培训期限
   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,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。晋级培训期限:初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;中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;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;技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。
 3.1 适用对象
   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。
 3.2 申报条件
 3.2.1 初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       (1)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       (2)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。


 

 

 

 3.2.2 高级 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       (1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       (2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       (3)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书。

 3.2.3 技师 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       (1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,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       (2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。
       (3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生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